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规定,对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及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的“政策法规部门”修改为“法制监督部门”;在《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增加“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删除《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的“政策法规部门”修改为“法制监督部门”;在《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增加“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删除《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9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地方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履行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
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监察职责的部门组成。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修改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研究确定本级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和标准;
(三)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四)指导监督下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等处理意见;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对是否需要退回补充调查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审理意见的分歧进行协调;
(四)提出初审意见;
(五)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并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六)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七)制作其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八)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资料归档等日常事务;
(九)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等相关材料、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审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个工作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提请的符合本实施办法的重大税务案件。
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五条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认定的案件事实,被查对象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案件处理中的政策疑点及争议焦点,定性依据及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七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与稽查局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根据需要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分别制作《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