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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10 豫地税发〔1998〕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日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来,地方涉外税收呈逐年上升态势,增幅均高于内税水平。但仍有一些税种的征收力度不够,尤为突出的是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为统一纳税尺度,加强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漏洞,维护国家权益,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优惠待遇。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同时报省局备案。各地在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十种行业。 

  (二)对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1992年4月29日国税发[1992]109号文件的通知内容执行。 

  (三)以下几类行业,视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 

  2、外商投资企业为从事土地、建筑房屋而平整土地业务的; 

  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防工程的。

  二、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判定为生产性行业,应按以下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