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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7.06.04 皖国税发〔1997〕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
主要是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税收,无证业户的零星税收、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及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个人)的确认
现阶段,代征单位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和其他适合的组织为主,农村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代征个人,城区以街道居委会干部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农村以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和其他适合的人员为主。原则上不委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代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强烈的责任心,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能主动与国税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