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12-22 皖地税函〔2005〕4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原义安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2005]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原义安城市信用社在改制过程中,将企业房产重估增值的3023276.63元和积累的未分配 利润1967053.37元,按照1:1的比例转增股本,其中职工个人股东转增1060810元,其他自 然人股东转增1158940元。义安城市信用社虽是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