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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5-08-17 豫地税发〔2005〕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文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全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豫发〔2005〕14号)和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就如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新时期、新阶段,文化产业越来越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最近,省委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我省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大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进行了部署。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工作实践中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好税收经济杠杆,落实好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服务我省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试点单位、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真正把文化产业应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对新办的从事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改革试点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试点地区或单位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