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1-27 皖国税函[1997]3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合肥、马鞍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对该公司所属机组生产销售电力应纳的
增值税,实行了在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鉴于皖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且电力销售方式等已发生了变化,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税收征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