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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25 皖地税〔2005〕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管理。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是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去年4月1日我省再次将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500元提高至5000元以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再就业。但是,一年来,少数地方因过于强调税收管理任务重、未达起征点户经济规模小、点多面广,而放松了对其纳税辅导,淡化了户籍管理,弱化了纳税服务,软化了发票管理;有的地方因过于强调税收收入任务重、未达起征点户免征税收,而放松了对其认定管理,税源监控力度不大,纳税申报管理不规范,审核评税和税务检查不够,影响了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明确税收管理员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职责,既要做到未达起征点户与其他纳税户一样"规范管理",又要对未达起征点户在征管方式和征管手段上实行"简便易行"的征管办法。

  各地要因地制宜,以关心、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优化对未达起征点户纳税服务为目的,以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为手段,做到税法宣传和管理引导并重、税务机关工作要求和纳税人履行义务并举,积极营造良好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