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管理类文件的通知
2015-03-10 皖国税发〔2015〕4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2号)文件的要求,省局对相关税收管理类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税收管理类文件失效废止的条款公布如下:
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皖国税发〔2009〕200号
)第二条:“认真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皖国税发〔2010〕1号
)附件:“关于支持皖北加快发展的40条措施”。
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意见
》 (
皖国税发〔2010〕46号
)第二条:“用好、用足、用活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四、《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的通知
》 (
皖国税发〔2010〕84号
)中“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若干税收优惠规定”部分。
五、《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
皖国税发[2011]34号
)附件:“现行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69号)附件业务项目为:“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资产损失扣除审批”等五个部分。
七、《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十二五”农民收入倍增的实施意见
》 (
皖国税发[2011]145号
)附件:“现行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
安徽省国家税务关于支持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
皖国税发[2012]44号
)附件1:“促进省属企业加快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九、《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