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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9.01                                                           财税法字〔1998〕4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鼓励和促进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带动住宅市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政策问题

 (一)职工将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买卖或交换形式上市进行交易,暂给予以下税收政策照顾: 1、凭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向立据双方征收印花税; 4、按成交价格的3%向购买方征收契税

 (二)职工将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以下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1、按实际租金收入的5%;向出租方征收营业税,并同时按规定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对出租方的租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租金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再按20%的适用税率向出租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房屋座落地的适用税率向出租方征收土地使用税; 4、按租金收入的12%向出租方征收房产税; 5、按财产租赁合同所载金额的1‰向租赁双方征收印花税

 (三)职工个人将所购公有住房通过买卖或交换形式上市交易享受了第(一)条规定的税收政策照顾后,再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上市交易行为,均不属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因此,不得继续享受第(一)条规定的税收政策照顾,而应照章缴纳各项税费。


二、关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收征管问题 

(一)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48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一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