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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纯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9〕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100万元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