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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10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锯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2014年度第三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4]10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确认以及应转出进项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原料或生产产品种类不在豫国税公告[2014]10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没有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