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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中成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成药生产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