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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0-07-10 皖地税[200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租赁资料互换制度。各级地税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建立定期的房屋租赁资料互换制度,使双方及时全面地掌握辖区内房屋租赁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房屋情况及申请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应定期抄送给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也应及时把日常征管工作中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房屋情况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