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9-05 豫国税发〔2008〕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9〕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经省局研究决定,2008年10月1日起将在全省试行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高
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和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一节 概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单位,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