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0.12 皖国税发〔2007〕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4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软件报送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69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中“应税所得率表”内“行业”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1.“制造业”包括采矿、冶金、建材、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服装、食品、医药和印刷等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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