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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修订情况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自2015年11月30日起第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3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4]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完成时限由省辖市税务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第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按要求对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生产未公告统一扣除标准的其他产品,或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