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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发票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11 豫国税函〔2009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与公安交管部门协调,近期省公安交警总队已通知各地,要求对按15位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予以认可。为统一解决前期按9位组织机构代码开具发票的认证抵扣问题,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审核抵扣
  按照《关于与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事宜的函》(征科便函〔200939号)要求,为妥善解决按9位组织机构代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发票认证抵扣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9年4月30日以前按9位组织机构代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规定,于2009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申报抵扣。
  二、及时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