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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03-03 豫国税发〔2009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政、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稽查等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保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政策的切实落实。
  二、对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经贸往来事项的备案管理按照《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其他经贸往来事项的备案管理仍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