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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27 皖国税函〔2009〕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