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2007]35号 2007-6-25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07〕75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业认定纳入试点行业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的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见附件二)。高新技术产业按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以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执行。
如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与附件二中所列名目不能准确对应,但又确属类似行业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认定纳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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