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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6〕14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皖政办〔2016〕17 号,简称《年金办法》),保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贯彻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 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精神,依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 128 号)规定,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行单位从工作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据实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缴纳,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业年金缴费,对采取记账模式管理的,单位不实际缴费;对采取实账积累模式管理的,单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8%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4%缴纳。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由税务部门实行按月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与其它社保费实行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按照便于缴费和征管的原则,以社保费缴费登记主管税务机关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机关。

各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首次缴费时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启动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正常征缴后,参保单位新增、注销或变更相关登记信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新增、变更信息情况提供给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施意见》、《年金办法》及《若干政策》规定,于每月 26 日前将核定的缴费单位下月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基本数据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