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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14                                        皖国税发〔20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货物批发或批零兼营而以批发为主,并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最大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防伪税控商贸企业,一律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月进行评估;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此前已开展纳税评估的试点单位,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评估范围,并结合省局有关评估试点办法进行评估。
  二、各地确定具体纳税评估对象后,要在2002年1月31日前,将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有关商贸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类型、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经营方式以及主管征收机关等情况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后调整纳税评估对象的,应在调整次月10日前上报修正。
  三、对于已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各地要及时通知其在2002年1月底前,申报2001年12月底以前取得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所注明的税额,并分户建立商贸企业尚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台账,详细列明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抵进项税额、发票开具日期、发票取得日期、主管征收机关等信息,于200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其电子信息同时放至省局服务器/center/流转税处目录下(文件名统一为:XX市商贸企业未抵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所有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完整报送其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和进口合同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纳入纳税人征管资料档案,作为核准抵扣其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依据。凡商贸企业不按规定报送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和进口合同复印件的,其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