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
增值税抵扣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口货物
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
增值税抵扣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货物,取得海关代征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海关完税凭证是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抵扣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抵扣时限为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第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凭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
增值税额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六条 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上既标明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原件的单位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办税服务厅提出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办税服务厅采集相关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八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其电子数据必须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条 下列进口货物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进口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口货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进口货物;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口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进口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口货物。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需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实行清单管理,纳税人应将相关海关完税凭证按规定要求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
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相关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
(二)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货物购销合同、进口海关报关单、进出口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加强对进口货物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纳税人进口业务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审核货物内容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三)审核《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与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内容是否一致。
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电子数据接收及后续纳税申报事宜。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申报后,海关完税凭证等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票表比对工作。
对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