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3 豫国税发〔2003〕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省局提出了如下工作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这一形势和具体要求,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要将支持、促进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全省国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即税收来源于经济,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工作必须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并把这一观点作为指导全省国税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二要充分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彻底摈除经济工作中分所有制形式区别对待的思想观念,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各环节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实行同等、公平待遇。三要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国税工作,积极思考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四要观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从税收角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和途径,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各地国税机关对国家出台的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效用。在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中,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实行同等待遇。国有企业享受的各类减税、免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也同样享有,杜绝任何带有歧视性或差别待遇的做法。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重点抓好以下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二)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职工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1、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贴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
1、非公有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