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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支持民生工程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支持民生工程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2007-06-06 皖地税[2007]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第八、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更好地为实施民生工程服务,现结合地税部门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税收收入,为实施民生工程提供财力支持
  (一)坚持依法征税。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保证各项税款依法足额征收入库,为实施民生工程提供充裕的财政资金。
  (二)强化税源监控。认真开展税源普查,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规模、结构和变化趋势,建立健全分行业、分税种的税源管理档案,完善分级税源监控体系,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情况对监控对象及时进行调整。
  (三)细化征管措施。针对各税种的特点,分行业、分税种实施精细化管理。如细化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措施,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比对分析城建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数据之间的差距,重点控管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和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等等。
  (四)推进纳税评估。依托征管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并通过比对、分析和稽核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和纳税能力进行评估,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切实保障民生工程的实施
  (五)着力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决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障费。各级地税部门近期要集中力量,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为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建立登记底册;受理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缴费申报、办理费款缴库手续;向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征收票据(个人缴款凭证),对专用征收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安全、完整,为城镇街道和各类学校、缴费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六)不断扩大五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覆盖面。继续加大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力度,确保社保费征缴率达90%以上。加强社保费收入统计、分析。对重点费源户实行动态监控。继续加大清欠力度。密切关注企业改制情况,及时将一次性收入征收入库。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失地农民等社保费征收管理,不断扩大征收覆盖面。在社保费个人缴费人数多,现金流量大的地方,积极推进税银一体化征收、个人持卡缴费、网上申报等征收方式,实行无区域化征收。
  (七)继续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工作。严格执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将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征收范围。强化日常征管,大力清理欠费。完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申报征收制度。对以前年度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均清理入库。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实施民生工程创造良好环境
 (八)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