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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后移民建镇工作中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后移民建镇工作中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02 皖地税函[1998]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安庆、池州、芜湖、铜陵、马鞍山、巢湖、黄山、淮北市(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省部分受灾地区(名单附后)灾后尽快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受灾地区在灾后移民建镇过程中涉及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灾地区在灾后移民建镇过程中,对于建筑单位承建的居民住房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