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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12-20 皖国税明电[2004]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第一、三、四、五、六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地证明(包括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

  (五)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统一规定,认真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等。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在核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以出口企业名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后1年内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核查。对销售额(包括内销和外销的销售额合计,下同)已达180万元的,可准予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对销售额未达180万元但从事进口或内贸业务确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准予其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但应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起实行辅导期管理。

 三、对纳税人以工业企业或工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