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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4-06                                            豫地税函〔2007〕113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要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经研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二、清算鉴证工作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的规定,开展鉴证工作:
  (一)审核转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