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全省个体工商户中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调整、报缴合一、银行扣税”的申报纳税方式。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
(一)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
(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认定当月结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并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二、定额的核定与调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