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24 皖国税发〔1999〕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后,不少市、地在贯彻执行新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问题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顺价原则销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包括:不实行顺价销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部门所属的集体、股份制、三资、联营等非国有企业及国有粮食工业企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
1.有县以上(含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审定批准文件,具备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2.承担中央、地方政府安排的粮食收购并储存的任务;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粮食收购资金从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实行封闭运行;
4.收购、储存粮食的利息、费用由粮权所属政府的财政部门拨付;
5.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即以粮食收购价格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
具备上述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经县、市粮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国税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享受免税照顾。
二、销售三种免税粮食和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问题 经营免税的军用用粮、救灾救济口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指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国有粮食商业企业,不包括集体、股份制、三资、联营性质的非国有粮食商业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指承担各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任务,并按油权所属政府的求进行销售的国有粮食企业。
上述企业需要享受免税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粮油免税项目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 ),并附相关资料,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认定。未经认定,销售的上述三种粮食、储备食用植物油不予免税。粮食部门在下达销售三种免税粮食和储备食用植物油计划时,应将粮油的品种、供应数量、承担单位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同级国税机关。
三、免税货物的范围问题
1.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是指《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