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1-2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税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劳务;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五联),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款之外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餐饮、娱乐业除外)。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单项工程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窗口申请代开;单项工程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先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后,方可凭有关证明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