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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08]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提高国地税的信息共享水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经研究,对共管户地税定额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执行。为保证地税定额调整平稳到位,根据共管户国地税定额的分析比较和税负测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请认真执行。原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中相关行业附征率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表

序号

行业项目

原附征率%

新附征率%

1

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钢材、水泥、煤炭、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杂志、报纸、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用薄膜、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冰箱、彩电、空调

1

0.5

2

批发和零售业:其他商品

2

1

3

采矿业、制造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