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3 皖国税明电〔2004〕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 (
皖国税明电〔2004〕37号
)下发后,各级国税机关紧密结合专项检查,积极行动,认真贯彻,初步遏制了不法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违法犯罪势头。但在执行中,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
增值税管理,又保障合法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下列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保留
增值税免税资格,领购使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万元版、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一)2001年4月30日前成立(含4月30日后经批准改制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50人以上的;
(二)2001年5月1日后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50人以上的;
(三)经商务部核准专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20人以上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