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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07-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税款征收岗位和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位。
  第五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货运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八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货运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三) 其他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请代开资料是否齐全,与《申报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3.《申报单》填写、计算是否完整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