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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税法字[1997]635号                 1997年8月2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拓宽文化事业建设资金渠道,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8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拓宽文化事业建设资金渠道,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