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05 皖国税发〔20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十六、十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表(略)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增值税减税申请表(略)
4.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审核表(略)
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增值税减税资格审核表(略)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查记录(略)
7.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略)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
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6〕20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198号
)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符合
增值税减、免、退税条件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章 减、免、退税产品范围
第三条 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
(一)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锅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第四条 实行按
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产品包括: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新型墙体材料,主要为非粘土砖、砌块和建筑板材等产品(附件1)。
第五条 对企业生产的水泥砌块、废渣砌块等其他建材产品(水泥、粘土实心砖、瓦除外),其生产原料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免征
增值税。
第三章 减、免、退税的条件
第六条 凡申请享受
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财务核算健全,对享受
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能够进行单独核算;
(二)生产过程中不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所利用的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有稳定的供应源,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明;
(四)有符合
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计量等设备。
第七条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垃圾焚烧炉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二)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要有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
(三)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的,原煤掺烧量不应超过入炉燃料的2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第八条 利用煤矸石、煤泥和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煤矸石、煤泥和油母页岩综合利用电厂所用燃料必须以煤矸石、煤泥和油母页岩为主,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
(二)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和油母页岩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三)利用应用基含硫超过1%的燃料应采取脱硫措施;
(四)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第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掺兑的废渣达到30%以上;
(二)有必要的废渣计量设备:水泥生产企业应具有废渣传输管(带)、掺渣电子计量秤(或核子计量秤)及电脑控制系统;其他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地磅、废渣传输管(带);
(三)能准确核算废渣的购、销、存,掺渣情况有原始的跟班记录。
第十条 凡申请享受
增值税减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规模达到规定标准;
(二)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财务核算健全,减税产品能够单独核算。
第四章 减、免、退税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每年审核、认定一次。未取得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
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表》(附件2)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增值税减税申请表》(附件3),一式四份;
(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电力除外);
(三)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书面申请后,应深入企业对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逐项填写《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审核表》(附件4)或《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减税资格审核表》(附件5),连同企业申请资料、日常抽查记录(附件6)一并上报市、县(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四条 市、县(市)国家税务局对上报的申请资料应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到企业实地抽查。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申请资料(原件);
(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或《新型墙体材料减税资格审核表》(原件);
(三)日常抽查记录(原件,不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原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