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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3                                                        皖国税发[1999]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执行的地域范围我省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包括合肥市和芜湖市,以及已批准的属国家级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内的所有地区。

  二、关于优惠期的界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和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延长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如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按已减半后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时间界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的三年内,而不是再延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