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5-1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报批类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规定,第六条(二)、(三)款由报批类减免税项目,调整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六条“(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三)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六条废止,第七条增加“(十二)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十三)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十四)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
3.报批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
4.备案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
5.报批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台账
6.备案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台账
7.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8.个人转让
房地产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本办法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是指有减免税审批权的省、省辖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是指
房地产所在地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免征。
第二章 项目与权限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包括: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五)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
第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包括:
(一)个人销售住房;
(二)个人之间互换居住用
房地产的;
(三)继承、赠与的
房地产;
(四)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转让回收的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九)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转让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的
房地产;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
土地增值税;
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
房地产涉及的
土地增值税;
(十)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
房地产产权;
(十一)对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
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新增条款】 (十二)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十三)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十四)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第八条 本文下发之后,除法律和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为报批类减免税的,一律为备案类减免税。
第九条 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对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
房地产项目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凡未申请减免税的,应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征收
土地增值税,不能将不同类型的
房地产项目合并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划分审批权限。
(一)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
1.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一律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审批
(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
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减免
土地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同减免税项目所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本办法所附《报批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附件3)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附件2);
(二)《个人转让
房地产征免税备案申请表》(附件8);
(三)减免
土地增值税的书面情况报告,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四)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登记证副本、居民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不同减免税项目所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本办法所附《备案类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附件4)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申请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目录》,并加具封面,注明纳税人名称、减免税项目名称、申请时间、主管税务机关等。
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份数、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格式、减免税资料装订格式要求,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凡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