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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4 冀国税发〔1999〕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费税前列支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张国税二发〔1999〕9号)。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效地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保护税基,严肃税法,现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了使其恢复原有的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对于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