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1-26 冀地税函〔2004〕2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及时准确地完成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工作,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资产负债表;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延期缴纳税(费)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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