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08 大国税发〔1996〕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大连市国税局纳税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做好纳税扒保的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防备的控管措施,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履行纳税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 纳税担保的对象和范围是指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在出境前如未结清税款的。
(三)无固定的经营地址(场所)的。
(四)跨县(市)经营的。是指除市内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外的县(市)区。
(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包括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采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第四条 纳税担保的方式及担保顺序
(一)提供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具有保证资格并具有履行纳税义务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提供纳税担保财产。提供纳税担保财产是指纳税人提供相当于应纳税款并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三)提供纳税担保金。纳税担保金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向税务机关预交的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第五条 纳税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属于不需提供纳税担保的单位和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军队和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二)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必须本身无欠税,并拥有相当于被担保人所担保的应纳税款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
(三)纳税担保人的生产经营地址和法人注册地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提供纳税担保人的担保程序
(一)由纳税人填写《纳税担保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纳税人和担保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报送双方的税务登记证,纳税担保人的证件,用于担保的财产抵押产权证明,帐户证明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纳税人和担保人上报的各种资料,并将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帐号证明等留存复印件,用于担保的财产要留存抵押产权证明原件,在《纳税担保书》上注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及其法律责任,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各一份。
第七条 提供财产的担保程序
(一)由纳税人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用于担保的财产抵押权的证明原件,同时在《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上注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担保财产名称及价值。
(二)纳税担保财产价值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办法确定:
1.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