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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赣地税函[2006]153号 2006-9-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赣地税发[2009]104号规定,第二大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第二大点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总局、省局有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外出经营无关的资料和数据,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经营地所在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同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对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由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确认,不得要求纳税人确认。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决不允许出现让纳税人来回奔波现象的发生,违者按《江西地税系统“三个服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