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5 大国税发〔199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配合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财政部
财税字〔1997〕77号 
、
财税字〔1998〕50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055号
文件精神,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