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31 大国税发〔2004〕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2004年度
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对若干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讨论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具体执行办法:
1、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剩余折旧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工业企业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参照上述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3、经省政府明确,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为月人均1200元。
二、纳税人发生的装修费支出统一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同时《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大国税发〔2000〕242号
)第七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亏损企业纳税检查的处理问题:
1、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
征管法》进行处罚,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
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
企业所得税。
2、企业虚报亏损行为如果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若企业编造虚假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四、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06年底,大连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