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11-16 冀国税函〔2000〕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的一、二、三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77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省境内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从2000年1月1日起,成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其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在当地缴纳,分季度预缴: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各级行油分公司2000年按比例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河北石油分公司统一在石家庄缴纳;2001年度暂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市级石油分公司作为合并预缴单位,按各市级石油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县级石油分公司合并后的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50%分季预缴,年终合并到河北石油分公司,由河北石油分公司按70%比例汇算清缴。
二、中石化公司2000年1-3季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按2000年1-3季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70%的部分,由中石化公司抵缴2000年第4季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70%的部分;小于部分不再补缴,但年终汇算清缴时必须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中石化公司年终就地办理汇算清缴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应等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比例计算的税额。
三、从2000年度起,中石化公司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报表,按照《河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冀税二发〔1994〕41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石化公司的财产损失、修理费、坏账损失等税前扣除的审核、审批事项,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