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10 大国税发〔200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 大国税函〔2004〕64号)规定,第(3)条: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
本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确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目前,一般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至(六)项所列情况以及有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项目的,现行规定中可采用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调减或按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进行调减。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弹性较大,不便于操作。根据市局2月22日安波专业会议精神,现将调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办法及适用范围做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