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
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法环境下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明确
核定征收工作中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为了贯彻好总局文件精神,做好新老税法过渡时期的
核定征收工作的衔接,现将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贯彻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我市
核定征收工作仍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
大国税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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