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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12-26 冀国税发〔2005〕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159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附件1“四、需先进行资格认定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规定”第(一)项、附件4“二、报批类减免税”第(九)项第1目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