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21 冀地税发〔199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3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人行《关于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后企业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预
〔1998〕92号)的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企业(我省11户)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所得税)不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税款入省级国库。
二、11户煤炭企业下放后,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明确如下:
下放企业名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开滦矿务局 省直属征收唐山分局
邯郸矿务局 省直属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