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01 大国税发〔1995〕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增值税专用久票的管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环节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而保证新税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使全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税收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本着税源控制、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窗口集中发售,统一管理的办法。各区(市)县国家税各局、各分局负责本地区发售窗口,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设一个发售窗口,偏远地区可适当集中增设,但必须经大连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发售窗口由票证管理科(所)负责管理与发售,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发售发票。
第三条 建立领购责任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领购单位,应由企业法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后,方可取得领购资格。
第四条 领购单位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申请》的同时,凭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专用发票专用章领购人身份证明和带育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的条形章,经征收机关确认后,到发售窗口办理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已办理新领购簿的可继续使用),凭此领购专用发票。
第五条 实行按月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原则上对纳税人每月只发售一个月用量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需要领购一个月用量以上专用发票的须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发售。纳税人领购的每本专用发票只限于两个月使用,期满后应立即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送税务机关注销,重新领购专用发票。
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对月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需要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发售。对月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发售万元版专用发票的